该如何避免企业所得税提前多预缴的问题?
该如何避免企业所得税提前多预缴的问题?
我们公司的特点就是有些工程修理的成本会在第四季度入账,所以年度利润总额小于前3季度的累计额,造成每年都季度预缴好多企业所得税,虽然汇算清缴时可以退税但是也麻烦,有时还要给税务局解释很多甚至还要写书面说明等。一定要按每季度利润表预缴企业所得税么,可以合法避免多预缴吗?
解答:
按照提问描述,主要是企业的会计核算没有遵循“配比原则”和“权责发生制原则”造成的。
按照“配比原则”,企业会计核算既然已经确认了收入,就需要同时确认成本,不管成本支出是否取得了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。
按照“权责发生原则”,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等,不管是否已经实际支出,也不管是否取得了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,都需要计入实际发生的会计期间,而不是等到实际支付或实际取得发票等才确认。
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,如果没有实际支付,或者没有取得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的,会计核算应通过“暂估入账”或预提的形式,确认实际发生当期的成本费用。
借:成本费用科目
贷:应付账款-暂估入账
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)第六条规定: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、费用,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、费用的有效凭证,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,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;但在汇算清缴时,应补充提供该成本、费用的有效凭证。
因此,只要企业在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月度,准确地的按照“配比原则”和“权责发生制原则”进行会计核算,即使成本费用没有实际支出或者没有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,都不影响季度预缴时的税前扣除,就不会产生季度预缴时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出现。
企业只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(次年5月31日前),取得了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,或者预提的工资、奖金等已经实际发放的,就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。当然,如果到汇算清缴结束时,依然还没有取得扣除凭证或工资没有实际发放的,就不得税前扣除,就需要做纳税调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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